河北泰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同兴德利钢铁物资有限公司、河北泰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冀0691执恢37号
北京同兴德利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与河北泰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9)冀0691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2019)冀06民终69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北泰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同兴德利钢铁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河北泰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442877.23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河北泰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北京同兴德利钢铁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北泰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案外人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到期债权29万元。经核实,该债权并非到期债权,且被执行人河北泰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具备合同约定的结算条件,故本院未予支持。 3.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河北泰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少量银行存款,且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拍卖,将被执行人河北泰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冀A×××××丰田牌汽车拍卖成功,并将拍卖所剩价款221201.94元发放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不动产、动产、金融理财收益类产品、股权收益等信息,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204427.33元。 4.本院干警前往河北泰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汇新路东五里新村**2-3-602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对河北泰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河北泰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河北泰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调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葛 涛 人民陪审员  甄彦彬 人民陪审员  常 哲
书 记 员  刘芳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