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清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宽城区华艺广告标牌设计室、吉林省清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0106执56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宽城区华艺广告标牌设计室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清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吉0106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合同货款40413.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5.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依法受理。 经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表示已收到执行回款40413.00元,自愿放弃剩余所有债权,申请结案。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吉0106执563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