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民初13531号之一
原告: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3758097W。
法定代表人:梁永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红兵,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琦,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洲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共悦路415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8585213。
原告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与被告上海天洲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远大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远大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21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远大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