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洲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天洲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南特种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执40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天洲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共悦路****。

法定代表人:余臣慈,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如汛,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苏南特种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路**/div>

法定代表人:邵二二。

上海天洲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南特种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的(2019)苏0581民初113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江苏苏南特种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上

海天洲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货款61万元并返还投标保证金1万元,合计6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其指定账户--户名:上海天洲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江苏银行上海宝山支行,账号:18×××9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20000元及其相应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7月2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各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名单。

2、2020年7月2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未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未有股票、公积金等财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苏E×××××奥迪牌汽车(初次登记日期2005-09-01)、苏E×××××金龙牌汽车(初次登记日期2006-09-21)、苏E×××××别克牌汽车(初次登记日期2011-03-18)、苏E×××××朗逸牌汽车(初次登记日期2012-07-12)、苏E×××××别克牌汽车(初次登记日期2008-06-11)、苏E×××××凯宴牌汽车(初次登记日期2008-03-06),本院对此已予以查封,期限二年,自2020年8月14日至2022年8月13日止。因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

3、经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路5号1幢(含同一产权证下的附属不动产),本院对此已予以查封,期限三年,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2023年8月12日止。该不动产已被他案首封,本案系轮候查封,故对此无处置权。

4、2020年11月27日,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5、另查明被执行人涉案众多,负债累累,其名下动产(含本案涉案标的物)已被他案依法处置。

本案未执行到位620000元及其相应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函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无法处置的财产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1民初11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二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葛晓春

审 判 员 邱振华

审 判 员 温晓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吴静艳

书 记 员 曹煜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