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鑫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广西鑫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国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设国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922民初480号

原告:广西鑫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财富国际广场**办公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69762850X9。

法定代表人:樊小勇,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郑为忠,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表人:方兴周,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1708-031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0828031481。

法定代表人:张松孝,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国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高文星,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边琨淇,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陆川中设国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陆

川县温泉镇西滨路老干宿舍一区5栋11号1楼,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450922MA5KAJYC56。

法定代表人:陈龙。

原告广西鑫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陆川中设国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以其已申报债权为由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鑫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15元,依法减半收取105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鑫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 飞

人民陪审员 蓝 泳

人民陪审员 吴小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万春柳

书 记 员 钟蔼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