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山德利石材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山德利石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市华夏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83执3562号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山德利石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潍坊市华夏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山德利石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市华夏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20)鲁0683民初52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潍坊市华夏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潘文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战农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