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山德利石材有限公司

莱州市山得利石材有限公司与渭南远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地建土地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28民初1683号
原告:莱州市山德利石材有限公司,驻山东省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彭广波,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XXXX年X月XX日生,住西安市未央区,系原告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勤,陕西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远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驻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陈康健,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男,XXXX年X月X日生,住富平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地建土地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驻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西间.
法定代表人:王军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女,XXXX年X月XX日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莱州市山德利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远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地建土地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莱州市山德利石材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莱州市山德利石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州市山德利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18元,减半收取3409元,由原告莱州市山德利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福军
  人民陪审员     赵春良
  人民陪审员     杜凯利
 
 
二0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邓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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