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山德利石材有限公司

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1297号
原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河西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53718690Q。
法定代表人:李忠,董事长。
被告:***,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
被告:莱州市山德利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柞村镇坡子村。
法定代表人:彭广波,经理。
原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莱州市山德利石材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明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