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山德利石材有限公司

原告莱州市山德利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83民初7706号
原告:莱州市山德利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柞村镇坡子村。
法定代表人:彭广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伟,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原告莱州市山德利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州市山德利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诉讼保全费820元,共计168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战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