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双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双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锡菲兰爱尔空气质量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民辖终2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双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9号中铁财智中心3号楼1707室。
法定代表人:孙亚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名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雪,山东名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菲兰爱尔空气质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新泰路8号江苏国际技术转移中心B楼8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烟台市蓝盾数据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蓝海路1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殷福帅,董事长。
上诉人济南双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菲兰爱尔空气质量技术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烟台市蓝盾数据网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0611民初6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系普通的设备采购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第二条第2项“乙方(被上诉人)提供设备详细配置清单,用户操作手册,技术说明文件操作说明书,主要产品合格证”约定可以看出,涉案合同系设备采购合同,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为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9号中铁财智中心3号楼1707室,本案依法应由济南市高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高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无锡菲兰爱尔空气质量技术有限公司以上诉人济南双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由,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烟台市公安局法医解剖中心交钥匙工程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书》、《烟台市公安局法医解剖中心交钥匙工程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书(二)》及《合作备忘》等为依据,诉请原审法院依法判令上诉人给付所欠工程款,原审被告在欠付上诉人工程价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等。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专属管辖。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勇
审判员***
审判员*勇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