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双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双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乡县公安局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8财保511号
申请人:济南双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9号中铁财智中心3号路1707室。
法定代表人:孙亚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元雪,山东名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冉,山东名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乡县公安局,住所地济宁市金乡县山阳路与光明路交叉路口往东北约70米。
申请人济南双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乡县公安局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提出因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财产,如不立即进行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济南双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金乡县公安局中国农业银行金乡县支行1548××××5647账户内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申请人济南双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双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金乡县公安局名下中国农业银行金乡县支行1548××××5647账户内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济南双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韩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