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城防腐保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大城防腐保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392执26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2月21日生,临沂市河东区人,居民,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山东大城防腐保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家埠街道办事处205国道与梅开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毕景佑,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经开劳人仲裁字(2017)第44号仲裁裁决书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予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大城防腐保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3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