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城防腐保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金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民初20560号
原告:山东大城防腐保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梅埠街道办事处205国道与***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613769457。
法定代表人:毕景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道办事处金颐家园D号楼3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75279035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大城防腐保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大城防腐保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大城防腐保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