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911执保1138号
申请保全人:泰安富德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富德通信器材有限公司驻地。
被保全人:东平县市政园林工程处,住所地:泰安市东平县××街道办事处××中段热力电厂西邻。
被保全人:***,男,汉族,1969年7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东平街道办事处龙山大街001号8组49号。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泰安富德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东平县市政园林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东平县市政园林工程处、***银行存款12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卢兴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