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23民初5301号
原告:***,女,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鲁伟,东平县东平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平县市政园林工程处,住所地东平县东平街道办事处稻香街中段热电厂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3128231376。
法定代表人:赵勇。
原告***与被告东平县市政园林工程处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成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崔迎雪
书记员李西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