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市政园林工程处

某某与东平县市政园林工程处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23民初5301号

原告:***,女,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鲁伟,东平县东平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平县市政园林工程处,住所地东平县东平街道办事处稻香街中段热电厂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3128231376。

法定代表人:赵勇。

原告***与被告东平县市政园林工程处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成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崔迎雪

书记员李西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