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市政园林工程处

泰安市泰鑫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与某某、东平县市政园林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11民初3283号
原告:泰安市泰鑫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宫志新,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东平县市政园林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
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8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以上共计336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