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东平县市政工程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01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247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平县市政工程管理处。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东平县市政工程管理处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