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济南嘉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平县市政工程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7-28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泰执字第193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嘉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东平县市政工程管理处。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济南嘉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东平县市政工程管理处一案中,于2013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定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在本院主持下被执行人与申请人经过协商达成一份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放弃部分本金及全部利息,被执行人在2014年6月10日前分两批向申请人支付全部剩余款项15万元,执行费由申请人负担。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依约定履行了义务,本院扣除执行费后,将剩余款项支付给申请人,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一终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屈玉涛
审判员高鹏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