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83民初1665号
原告:东平县市政园林工程处,住所地:东平县东平街道办事处稻香街中段热电厂西邻。
法定代表人:***,处长。
被告:***,男,1986年7月8日出生,住肥城市。
原告东平县市政园林工程处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东平县市政园林工程处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平县市政园林工程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东平县市政园林工程处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贺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