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民申16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建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铎,该公司总裁。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蓝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民终8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庭审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不当。开庭时只有一名审判员和一名书记员,属简易程序,不能适用于二审。二审法院适用物权法作为本案裁判依据不当,**的后墙是2000年经过当时南海发展有限公司领导许可才加建上去的,而我国物权法于2007年才颁布实施。(二)大榄计量站门前住房是***家唯一住所,一旦法院判令拆除,则全家人将损失很大财力,难以承担,将把***家人逼上绝路。(三)2016年春节,瀚蓝公司工作人员黄均树撬开**房屋,用非法手段将**堆放在场地及仓库内的全部物品强行搬出门口,造成直接损失数十万元,至今尚未处理。据此,***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根据**申请再审的意见,本案应审查的主要问题是二审判令**拆除其加建在大榄计量站围墙上的砖混结构砖墙有无不当。
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本案中,**曾与瀚蓝公司签订《协商条款确认表》,**承诺于2015年5月10日恢复围墙原状。因此,**应当依照上述约定履行,拆除加建在大榄计量站围墙上的砖墙并清理完毕。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在大榄计量站围墙上加建砖墙的行为妨害了瀚蓝公司的物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排除妨害,拆除其加建的砖墙。虽然***建围墙的行为发生在物权法施行之前,但本案诉讼发生在物权法施行之后,二审判决适用物权法的规定处理本案争议,并无不当。最后,关于**申请再审提出的瀚蓝公司工作人员在其2016年春节回家期间撬开屋门侵犯其财产权的问题,由于不属本案一、二审讼争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不予审查,**可另循合法途径解决。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发
审判员***
审判员贾密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