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605执4012号
申请执行人: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建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28000315XF。
法定代表人:金铎。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申请执行人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6民终8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合同编号为CZ2003-03的《房地产租赁合同》项下计量站内场地、支付按210元/月的标准从2015年4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上述第一项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场地使用费及拆除加建在佛山市南海区官窑大榄计量站上的砖混结构砖墙并清理完毕;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5元。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本案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E×××××的小型汽车壹辆,因去向不明而未能处理。因被执行人加建在佛山市南海区官窑大榄计量站上的砖混结构砖墙已建成地上建筑物,经向相关行政部门调查,查明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官窑大榄计量站(坐落于南海区狮山镇大榄管理区五、六经济合作社“纲顶”,证号:南府国有【2014】第06205号)围墙与市政路之间的土地没有用地手续,土地的上盖建筑物未有规划报建手续,地上建筑物均为违法建筑,且对照地块法定控规,部分占用规划道路用地,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案涉地块地上建筑物均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情形。本院已向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佛山市南海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分别发函要求对上述违法建筑依法立案查处,但该两局至今未予立案。申请执行人同意对合同编号为CZ2003-03的《房地产租赁合同》项下计量站内场地暂不予接收,待相关部门对上述违法建筑予以立案查处后再予一并接收。此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对被执行人采取限高措施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返还场地及恢复围墙现状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伟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