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6民终111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55年2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洪达,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金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霖,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淑芬,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蓝环境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4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2.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执行费由瀚蓝环境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确定的补偿房屋在修复期间的安置费和搬迁费等费用缺乏依据和合理性。涉案房屋共四层,各层内外墙体及地面均不同程度受损,修复期间,全家人口及家具均需迁出。根据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2017年12月发布的《南海区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标准》以及相关房屋拆迁补偿、《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沿线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有关规定,对该房屋的损害赔偿应包括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20元,按两次计算;临时安置费每平方米33元,按月计算。涉案房屋面积483.92平方米,搬迁费应补偿19356元;临时安置费63874.80元(4个月计);车库一次性补偿4000元;以上合计87230.80元。涉案房屋位于桂城,是一座四层别墅,地下有小花园,环境幽雅舒适,故应当参照《南海区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标准》中每平方米33元每月计算临时安置费。***及其家人共有三辆汽车,该三辆汽车必须要在租住地解决车位问题。二、涉案工程造价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1.本案对赔偿的价格依据和赔偿数额争议很大,例如涉案鉴定结论按定额计算,人工费为108元/日,而目前装修市场人工至少为300元/日。圆柱的拆除和重铺也不合理。本案应适用恢复原状更为合法合理,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根据鉴定结论,涉案房屋损害是瀚蓝环境公司施工行为造成,本案诉讼费应由其全部承担。三、涉案工程造价适用法律、法规不当,从而造成鉴定结论错误。本案是房屋损害赔偿,工程造价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而不是《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的通则》以及有关信息计价,即应当以市场价格计算,而不是以定额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发生时市场价格计算”。该法律效力高于地方规章。四、如果工程造价公司坚持己见,请求对涉案房屋恢复原状。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在损害赔偿数额争议大的情况下,恢复原状的方式解决本案更为合情合理,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五、一、二审诉讼费、检测鉴定费、修复鉴定费、工程造价鉴定费、执行费应由瀚蓝环境公司负担。
被上诉人瀚蓝环境公司辩称,一、关于安置费和搬迁费问题。本案不属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根据相关鉴定报告,瀚蓝环境公司的行为并未影响涉案房屋主体结构,修复方案为局部修复。***主张临时安置费及搬迁费应适用《南海区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标准》及《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沿线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瀚蓝环境公司的本次行为对***所造成的影响,一审判决对此已作了充分的阐述,合理合法。二、关于涉讼工程造价鉴定结论的问题。一审法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涉案房屋修复费用进行评估,鉴定机构针对涉案房屋修复的工程造价及***的异议综合评估并出具了最终的鉴定结论,程序合法,具有专业性、客观性、中立性,应为合法有效,且***并未提出任何可证明该造价结论是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三、关于***主张损害赔偿变更恢复原状的问题。一审法院也已就该问题做了充分阐述,根据法律规定,恢复原状与赔偿损失均为承担责任的方式。结合本案,因***对造价鉴定结论异议较大,对其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在执行实操中也不便履行,为避免二次纠纷和诉累,本案以赔偿损失的方式承担责任为宜。四、涉案执行费尚未实际发生,本项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至于诉讼费、检测鉴定费、修复鉴定费、工程造价鉴定费,瀚蓝环境公司同意按一审判决确定的金额承担。
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瀚蓝环境公司赔偿50万元,包括房屋修复期间的安家费用等;2.诉讼费用由瀚蓝环境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瀚蓝环境公司建设平胜转供水工程(佛山大堤段),需要在平洲平西村金穗花园东南侧围墙进行牵引管工作井的施工。由于施工场地狭窄,瀚蓝环境公司临时借用金穗花园路面和围墙内局部的地面进行作业。期间对***的房屋造成损害。诉讼中,经***申请,一审法院委托佛山市恒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广东南粤珑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及广东飞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分别进行了损害成因鉴定、修复方案鉴定及修复费用鉴定,最终确定瀚蓝环境公司施工而造成***房屋需修复的工程造价。诉讼中,***对造价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广东飞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针对***的异议进行了回复,将原工程造价157798.75元调整为163001.54元,增加金额5202.79元。
***提出的异议主要为:①圆柱与平面石体不同,拆除中必然损坏旁边贴石,而且新石和旧石的颜色、光泽难以统一;圆柱是整条割开,损坏了是难以修复的,接口无法衔接;这两条石柱是经特殊工艺技术造成,其价值远高于普通平面石块。②现在装修市场人工至少为300元/日,按照定额计算的综合单价,大大偏离了市场价,经咨询装修专业人士的意见,***房屋的修复,从搭排栅到全部完工到搞卫生完成,正常需要约四个月时间,还受其他不确定因素影响,如天气变化,材料预定时间和工人的积极性等对工程进程影响。③造价报告未考虑楼梯、栏杆、台阶、墙柱面等其他部位的成品保护。④缴纳给小区管理处的装修管理费是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应由当事人承担。⑤对***房屋的损害赔偿应包括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按每平方米20元,按两次计算,临时安置费每平方米33元,按月计算,***房屋面积483.92平方米,搬迁费应补偿19356元、临时安置费63874.80元(4个月计)、物业管理费4839元(4个月计,每月2.50元);车库一次性补偿4000元,以上合计92069.80元。⑥原墙面漆为紫荆花高级环保防霉抗菌乳胶漆,造价报告仅按廉价乳胶漆5.15元/公斤计算,远低于市场价,应以35元/㎡多乐士ICI计价。⑦造价报告地砖、墙砖价格均按普通地砖计算,实际用料为东鹏高档抛光砖,所计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⑧对损坏房屋内墙修复后,为使新旧墙体外貌色泽一致,也应对其它内墙体重新抹一层乳胶漆。
广东飞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针对***的异议作如下回复:

序号

异议内容

鉴定公司回复

1

依据佛建价[2018]19号、佛建价[2018]21号文,报告漏计“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工实名管理费”、“绿色施工措施费”。

按佛建价[2018]19号文件,已作调整,“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工实名管理费”、“绿色施工措施费”按实际发生才进行取费,施工单位应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备案后进行计费。

2

报告漏计“里脚手架”或“满堂脚手架”。

已作调整。

3

报告漏计“垂直运输费”。

已作调整。

4

报告未考虑楼梯、栏杆、台阶、墙柱面等成品保护。

已考虑,不作调整。原报告中已作原地面铺纤维板保护。涉案房屋总面积为483㎡,清单中的计费面积为587.16㎡,且栏杆纸皮保护的造价会比地面用纤维板保护的低。

5

报告漏计“材料检验试验费”和“预算包干费”。

该工程不存在“材料检验试验费”;

该工程属于小型室内修缮工程,不存在不可预见的而在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其他工程和费用。

6

报告漏计“工伤保险费”。

已增加“工伤保险费”。

7

报告漏计完工后的清洁费用。

已增加完工后清洁费用。

8

报告漏计缴纳给小区管理处的装修管理费。

此项不在造价鉴定范围内。

9

圆柱拆除及重铺工程量不合理,应按修复至与原貌一致的原则计算,即全部拆除与重贴。

此项根据《补充及修改通知》第1项编号⑦“主入口处室外圆形柱花岗岩面层共有四块开裂,面积1150mm×800mm×4”及第2项第一点“对出现开裂、空鼓等损坏现象的抛光砖、花岗岩进行拆除后恢复原状处理”进行计算。

10

圆形的花岗石应按市场价计算材料费,即以每平方米5312元计价。两条圆柱共9.8平方米,修复总计为54997.6元。圆柱的铺贴还应加计难度系数。

此项不作调整,原报告中圆形花岗石价格已按照市场价格计算材料费,且圆柱铺贴已考虑难度系数,人工费系数已按定额的三倍进行计取。如修复方案要求全部更换,则费用约为8000元。

11

本工程为修缮工程,按照修缮定额的总说明,套用2010年综合定额的子目人工、材料需乘以相应系数。

已作调整,已按照修缮定额的总说明的要求进行调整。

12

原墙面漆为紫荆花高级环保防霉抗菌乳胶漆,该报告只按廉价乳胶漆5.15元/公斤计算,远远低于市场价,应以35元/m2多乐士ICI计价。

已作调整。

13

报告地砖、墙砖价格均按普通地砖计算,实际用料为东鹏高档抛光砖,所计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

不作调整,地砖、墙砖已按市场中档瓷砖价格计费,瓷质抛光砖800*800为171.64元/㎡(税前)。如需按东鹏高档抛光砖计费,请提供购买票据。

14

报告按定额计算,人工费为108元/日,现装修市场人工至少为300元/日,按定额计算的综合单价大大偏离市场价,应按装修市场询价确定综合单价。

按照定额规定及参照2018年7月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的人工工日最新信息价计算。

15

报告计价表第7项铲除下沉地面,漏计了地面铲除时对被破坏的抛光砖的计价。

此项不作调整,报告已按修复方法“对出现开裂、空鼓等损坏现象的抛光砖、花岗岩进行拆除后恢复原状处理”进行计算。

16

对损坏的房屋内墙修复后,为使新旧墙体外貌色泽一致,也应对其他内墙重新抹一层乳胶漆。

此项不作调整,报告已对内墙裂缝部分按照《修复设计总说明(一)》中对内墙裂缝的修复方案进行修复计算。

17

报告其他分项工程计价也不能按定额计算,应以市场价计算。

按照定额规定及佛山市最新信息价计算。

18

报告漏计首层东边阳台下沉修复费用。

已增加阳台下沉修复费用。

19

报告漏计安置费。

此项不在本鉴定范围内。

20

本工程造价鉴定收费偏高。

按造价咨询服务相关标准计费。

广东飞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同时在异议回复中记明本案工程为室内小型修缮工程,造价确定时综合单价为以市场价中端水平按中档价位确定。
诉讼中,瀚蓝环境公司同意按广东飞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确定的工程造价157798.75元赔偿***损失。
***对损害成因鉴定和修复方案鉴定均没有异议,但广东飞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造价最终结论出具后,***不同意瀚蓝环境公司以鉴定确定的工程造价进行赔偿,要求瀚蓝环境公司对案涉房屋进行恢复原状处理,并赔偿其余的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本案中,***房屋现因瀚蓝环境公司施工而造成损失,其有权主张瀚蓝环境公司赔偿修复房屋的损失。诉讼中,广东飞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根据***房屋受损状况确定的房屋修复工程造价有相应的依据,可予采纳。该造价结论确定的损失163001.54元,瀚蓝环境公司应向***赔偿。就***针对修复工程造价提出的异议及***的其余损失主张,一审法院分项认定如下:
一、关于圆柱的修复、室内挂贴的墙柱砖及外墙马赛克的修复,造价机构的造价评估是根据修复方案而确定,***所述的全部拆除与重贴与修复方案不符,且广东飞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针对***的该项异议已回复其计价时已考虑难度系数,人工费系数亦已按定额的三倍进行计取,故***对该项提出的异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主张的原墙面使用金多乐士乳胶漆,地砖、墙砖使用东鹏优质金沙砖,广东飞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针对***的该项异议已在回复意见中列明***需提供购买高档原料的票据,但直到本案再次庭审,***仍未能提供其相应的购买原料的票据,故一审法院采纳造价鉴定结论,以市场中档价位瓷砖价格计费。
三、关于广东飞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鉴定结论中造价报告按定额规定及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的人工工日最新信息价计算人工费108元/日,广东飞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该项人工费的确定有依据,***未有相反证据推翻该造价确定,故一审法院对***该异议不予采纳。
四、关于造价报告未考虑楼梯、栏杆、台阶、墙柱面等其他部位的成品保护,在***提出异议后,广东飞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回复异议时明确了已考虑该问题,造价确定时也已考虑了原地面铺纤维板保护,且计费面积已大于涉案房屋面积,栏杆纸皮保护的造价又会比地面用纤维板保护的低,故***的该异议,造价鉴定结论已纳入了评估,故其该异议,一审法院亦不予采纳。
五、缴纳小区管理处的装修管理费,***主张按每月2.50元,4个月计算共计4839元,属合理主张,一审法院采纳***该项主张,瀚蓝环境公司应补偿***该项费用4839元。
六、临时安置费,考虑到房屋修缮的确将给***居住造成一定影响,一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瀚蓝环境公司补偿***该项费用共计20000元(5000元/月×4个月)。
七、搬迁与车库补偿费,考虑到房屋修缮的确将给***居住造成一定影响,但房屋修缮未必导致***车库不能使用,比如***租住同一小区或附近房屋等均可减少这部分支出,但考虑到房屋修缮的确对***造成不便,故一审法院酌定瀚蓝环境公司补偿***该项费用合计8000元。
另,“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工实名管理费”、“绿色施工措施费”三项合计1306.99元虽属按实际发生才进行取费,但为避免当事人讼累,一审法院在本案中一并支持。
广东飞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针对***的异议对原工程造价进行调整,增加金额5202.79元,如其在异议回复中所述综合单价以市场价中端水平按照中档价位确定,故一审法院采纳广东飞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最终造价金额,确定工程造价为163001.54元。
综上,瀚蓝环境公司共应向***赔偿195840.54元(163001.54元+4839元+20000元+8000元)。
关于***在工程造价结论出具后,不同意工程造价金额,要求瀚蓝环境公司对案涉房屋作恢复原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恢复原状与赔偿损失均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赔偿损失可以是恢复原状的一种替代责任承担方式,其所解决的是受损方自行负担恢复原状费用的损失,而本案中因广东飞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已是按市场中等价位确定***房屋的修复价格,故***可对房屋自行负担恢复原状费用。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瀚蓝环境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95840.54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已预交),由***负担2291.59元,瀚蓝环境公司负担2108.41元;检测鉴定费13500元、修复鉴定费15000元、工程造价鉴定费30000元(上述费用***均已预交),均由瀚蓝环境公司负担。上述瀚蓝环境公司合计负担的60608.41元应于给付上述款项同期迳付***,一审法院不另收退。
双方当事人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除确认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外,本院另查明,涉案房屋建筑面积483.90平方米,自用面积494平方米,为四层建筑。
本院认为,本案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1.广东飞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能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2.***的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应如何确定。
一、关于广东飞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能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的问题
经查,广东飞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一审法院委托对涉案房屋因瀚蓝环境公司施工造成的损害进行修复所需造价进行鉴定,该公司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及《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的通则》等对修复工程的工程量计算及计价后出具鉴定意见书,并针对***提出的异议作出回复,最终确定涉案房屋修复工程的造价为163001.54元,鉴定过程合法、依据充分,鉴定意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上诉主张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而非定额确定工程造价,经审核,广东飞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及《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的通则》中定额规定的同时也参考了佛山地区的市场价格确定工程造价,***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鉴定意见书确定的工程造价与市场价格不符,且未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重新鉴定,故本院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上诉主张如按照原鉴定结果,则其请求由瀚蓝环境公司对涉案房屋恢复原状。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因此,赔偿损失和恢复原状均属于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而如上所述,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并无不当,且***起诉时亦主张赔偿损失,相反,恢复原状的履行方式可能因双方当事人对于“原状”如何确定产生争议而导致难以履行,故一审判决瀚蓝环境公司赔偿***损失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二、关于***的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应如何确定的问题
***的涉案房屋因瀚蓝环境公司施工受损需修复,根据涉案房屋受损情况,***主张涉案房屋修复期间其需搬离并租房居住合理,故瀚蓝环境公司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经查,涉案不动产自用面积达494平方米(含***主张的车位),其中住宅建筑面积为483.90平方米,综合涉案房屋面积、地段、规格及当地消费水平等因素,本院酌情支持***临时安置费每月10000元,一审法院酌定该项费用每月5000元明显偏低,本院予以调整。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确定的修复时间4个月无异议,故***的临时安置费为40000元,由于***主张的车位包含在房屋面积内,故本院不再另行确定车位费用。关于搬迁费,结合***房屋面积、佛山地区的生活水平等考虑,一审判决酌定8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确定的装修管理费4839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此,瀚蓝环境公司应赔偿***的费用为215840.54元(163001.54元+4839元+40000元+8000元)。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部分不当,导致判决结果欠妥,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433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43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15840.54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4400元(***已预交),由***负担2210元,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90元;检测鉴定费13500元、修复鉴定费15000元、工程造价鉴定费30000元(上述费用***均已预交),均由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60690元应于支付上述赔偿款时一并迳付***,一审法院不另收退);二审受理费5862.39元(***已预交),由***负担5472.39元,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90元(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部分应于支付上述赔偿款时一并迳付***,本院不另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钟学彬
审判员  蔡成中
审判员  张 莹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江婉雅
书记员邓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