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3987号
原告: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颜**。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发,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金**。
本院于2021年2月9日受理原告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2021年4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906.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惠妍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程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