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2451号
原告:广州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A。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瑜,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欣,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5XF。
法定代表人:金某1。
原告广州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广州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合同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3.88元(广州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州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丽曼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梓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