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6民终121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兰,女,汉族,1964年7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系死者刘永明的妻子。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六高,男,汉族,1942年9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系死者刘永明的父亲。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真强,男,汉族,1990年1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系死者刘永明的儿子。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瑞,女,汉族,1989年1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系死者刘永明的女儿。
上述四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建文,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方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袁新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龙,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金铎,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霖,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淑芬,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李建华,男,汉族,1965年12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上诉人张国兰、刘六高、刘真强、刘瑞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方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李建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604民初7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国兰、刘六高、刘真强、刘瑞,于2018年12月20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经审查,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国兰、刘六高、刘真强、刘瑞撤回上诉。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604民初7420号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国兰、刘六高、刘真强、刘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 川
审 判 员 林义学
审 判 员 侯 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区晓颖
书 记 员 吴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