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三光束印记广告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三光束印记广告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02民初302号
原告:***,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琳,浙江兴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三光束印记广告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6918633062,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汉黄路888号岱家山科技创业园A区3号。
法定代表人:岳红伟。
原告***与被告武汉三光束印记广告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其自愿撤诉为由,明确不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叶柳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方艳婷
书 记 员 张小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