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三光束印记广告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三光束印记广告发展有限公司、湖北阿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04执206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武汉三光束印记广告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0104民初11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2020)鄂0104民初114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湖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文新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邹思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