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4202号
申请人:武汉三光束印记广告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汉黄路888号岱家山科技创业园A区3号。
法定代表人:岳红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湖北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56号汉阳人信汇B地块9、10、11栋9号楼28层1号。
法定代表人:黄炷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武汉三光束印记广告发展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北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三光束印记广告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5,400.15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武汉三光束印记广告发展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的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三光束印记广告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湖北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5,400.1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俊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思
书 记 员 杨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