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02执5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三光束印记广告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汉黄路888号岱家山科技创业园A区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金正茂服装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77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一案中,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并查找了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其住所地张贴了上述法律文书。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两次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遂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了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以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辉
审判员***
审判员闸浩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