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金达路**/div>
诉讼代表人:***,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海越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宁波海越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宁波海越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海越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0元,由原告宁波海越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周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