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越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宁波海越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11民初2269号
原告:宁波海越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133450840),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机电园区盛兴路3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560979763A),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金达路7号。
诉讼代表人:***,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海越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宁波海越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从拖欠日起至付清日止的货款利息,暂计13345.48元(自2015年11月21日起,暂算至2019年4月23日,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于2015年9月1日签订《宁波海越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销售箱式变电站1台,货款总额130000元;发货前付合同总价的50%货款,货到现场45天到期后付清剩余50%货款。2015年10月6日,原告将上述设备交付被告。被告仅于合同签订后向原告支付65000元货款,剩余货款至今未付,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裁定受理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破产重组,并指定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破产程序尚在进行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本案应移送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杭拱破(预)字第6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申请人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因本案被告系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故本案应由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静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