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越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宁波海越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民初13397号
原告:宁波海越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17133450840)。住所地:宁波市镇海路驼机电园区盛兴路348号。
法定代表人:张磊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伟平、应于颉,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725135244T)。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科技园区东一路04号1-1。
法定代表人:项仙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海越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海越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海越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波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金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