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211执1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海越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中安海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海越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中安海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并达成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浙0211执1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