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2民初2394号
原告:***,女,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明,1961年11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系肥东县古城镇滁阳社区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男,199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被告:安徽省碧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阳区凌湖路富邦产业园P-3栋。
法定代表人:秦汉林,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庐州大道与南宁路交口滨湖宝文时代中心1幢25F、26F、27F01室。
法定代表人:程航,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安徽省碧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免收受理费。
审判员 张锦娣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罗丹
书记员郑靖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