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03执40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碧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林,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44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省碧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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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