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205民初2016号
申请人:安徽省碧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安徽省碧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省碧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4,062.8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安徽省碧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省碧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4,062.8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