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503民初781号
原告:***多尔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天水诚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贾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多尔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水诚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多尔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审查,原告***多尔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多尔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6元,减半收取计443元,由***多尔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新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漆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