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诚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天水森多尔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水诚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503民初781号

原告:***多尔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天水诚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贾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多尔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水诚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多尔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审查,原告***多尔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多尔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6元,减半收取计443元,由***多尔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新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漆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