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诚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甘肃天龙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水诚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寇明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503执1543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天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赵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小龙,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志强,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水诚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贾义鸣,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7年2月,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天龙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水诚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水诚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天水诚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兰州银行XXXX账户XXXX内存款XXXX元至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建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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