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502民初691号
原告:***,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住四川省大河镇。
被告:天水诚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玉泉镇东方红村**。
法定代表人:贾义鸣,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水诚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缴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陈志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辛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