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诚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水豫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民终4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住庆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水豫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大众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审被告:天水市秦州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永庆东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水诚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玉泉镇东方红村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水豫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兴装饰公司)、原审被告天水市秦州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州区国投公司)、原审被告天水诚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兴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21)甘0502民初3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21)甘0502民初3463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20***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昊 审 判 员 刘 浩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丹 书 记 员 邓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