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民终4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住庆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水豫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大众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审被告:天水市秦州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永庆东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水诚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玉泉镇东方红村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水豫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兴装饰公司)、原审被告天水市秦州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州区国投公司)、原审被告天水诚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兴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21)甘0502民初3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21)甘0502民初3463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20***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昊
审 判 员 刘 浩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丹
书 记 员 邓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