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地质勘查研究院

本溪市金和矿业有限公司、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地质勘查研究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5民再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本溪市金和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法远,北京恒都(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地质勘查研究院。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徐湛泉,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东,辽宁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本溪金和矿业有限公司(简称金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地质勘查研究院(简称冶金地勘院)建设工程勘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辽05民终376号民事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民申413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金和公司与冶金地勘院对本案诉请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存在争议,原审期间,冶金地勘院提交了《询证函》,并述称金和公司前出资人因涉嫌犯罪导致金和公司原出资人变动,冶金地勘院虽多次主张权利但无法留存证据,对此,应结合在卷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查明事实后对争议问题作出准确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9)辽05民终376号民事判决和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8)辽0504民初31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赵丽梓

审判员  张 路

审判员  谢添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叶芷君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