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5民再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本溪市金和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法远,北京恒都(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地质勘查研究院。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徐湛泉,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东,辽宁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本溪金和矿业有限公司(简称金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地质勘查研究院(简称冶金地勘院)建设工程勘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辽05民终376号民事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民申413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金和公司与冶金地勘院对本案诉请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存在争议,原审期间,冶金地勘院提交了《询证函》,并述称金和公司前出资人因涉嫌犯罪导致金和公司原出资人变动,冶金地勘院虽多次主张权利但无法留存证据,对此,应结合在卷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查明事实后对争议问题作出准确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9)辽05民终376号民事判决和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8)辽0504民初31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赵丽梓
审判员 张 路
审判员 谢添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叶芷君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