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瑞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江西瑞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三洲农产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湾民一初字第89号
原告:江西瑞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海林,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三洲农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瑞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三洲农产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瑞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瑞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瑞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70元,减半收取5835元,由原告江西瑞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夏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