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26民初233号
原告:保定百亨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兴县固城镇北太平庄村,统一信用代码91130626695887567E。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定兴县城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停车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二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59604192X。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保定百亨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停车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原告保定百亨气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百亨气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3元,减半收取计322元,由原告保定百亨气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田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