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天***停车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北京恒洋通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停车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企图,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40万元予以保全冻结。申请人北京恒洋通业商贸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恒洋通业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停车设备(北京)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天***停车设备(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北京恒洋通业商贸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