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马华源停车设备(北京)有限公司

天某某停车设备(北京)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京0115执9915号
QIANG?HE(何强)申请执行天***停车设备(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2民终57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QIANG?HE(何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停车设备(北京)有限公司给付工资款数额51261.49元、销售业务提成差额316009.13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天***停车设备(北京)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天***停车设备(北京)有限公司名下一辆车辆(车牌号:×××)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暂时无法处置。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天***停车设备(北京)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QIANG?HE(何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天***停车设备(北京)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QIANG?HE(何强)申请执行的工资款数额 51261.49元、销售业务提成差额316009.13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天***停车设备(北京)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QIANG?HE(何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天***停车设备(北京)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天***停车设备(北京)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QIANG?HE(何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QIANG?HE(何强)发现被执行人天***停车设备(北京)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爱平 审判员  马元凯 审判员  赵 鑫
书记员  戚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