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03民初1369号
原告:山东中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西外环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秀文,董事长。
被告:邯郸市峰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平区名关名兴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李占民,经理。
原告山东中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峰盛建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现原告山东中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中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山东中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齐昭森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