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429执恢170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峰盛建筑有限公司(原河北永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名关洺兴路南段。
被执行人成社朋,男,生于1968年5月8日,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永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成社朋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成社朋价值1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段聚兵
审判员魏英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