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峰盛建筑有限公司

永年县发展改革局与某某、邯郸市峰盛建筑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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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邯市立民终字第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现被羁押于馆陶县看守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年县发展改革局,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县临洺关镇露禅大街。******
法定代表人申建民,该局局长。******
原审被告邯郸市峰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县临洺关镇洺兴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梅长科。******
原审第三人***。******
原审第三人***。******
原审第三人***。******
原审第三人***。******
原审第三人常红山。******
原审第三人**中。******
原审第三人***。******
原审第三人马文成。******
原审第三人***。******
上诉人***因确认产权合同转让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2868-1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只是对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做了具体规定,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民商事案件中的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应适用上述规定,本案属于确认之诉,并不涉及诉讼标的额问题,故永年法院有管辖权,遂裁定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不服上诉称:1、本案原告永年县发展改革局起诉,是永年县政府的决定,有地方政府保护色彩,一审法院显然不能公平公正审理本案。2、本案原告诉请确认合同无效必然引起一方当事人承担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法定义务,无论改制前后的公司资产都在几千万元,一审裁定以本案属于确认之诉,不涉及标的为由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显然违背民诉法的基本原理。3、本案案情复杂,影响重大,一审法院不适合审理本案。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该案移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确认合同转让无效纠纷,被上诉人永年县发展改革局诉请人民法院确认2005年第3号《产权转让合同》无效,确认河北永年建设有限公司改制为邯郸市峰盛建筑有限公司的改制行为无效,并未主*财产返还与赔偿损失,其性质应属确认之诉,非给付之诉,不具有给付财产之内容。故上诉人***以合同标的额超出永年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本案应由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提出该案存在地方政府保护,本案案情复杂,影响重大,一审法院不宜也不能公平公正审理之上诉理由,亦不符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邯郸市峰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永年县辖区,故永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姜双******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静******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