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依科过滤设备有限公司

2603海门依科过滤设备有限公司与大乘汽车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84民初2603号******
原告:海门依科过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三厂街道中华西路56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英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乘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科教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门依科过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乘汽车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海门依科过滤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门依科过滤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沈健******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