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依科过滤设备有限公司

海门依科过滤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门民辖初字第0010号
原告海门依科过滤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受理原告海门依科过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系用人单位,其住所地在江苏省海门市。故本院作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何兵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